精华游变“缩水游”游客如何维权?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王阿姨一家报名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精华游”,合同明确列明行程包含五个景点及特色渔村体验。出发后,导游却突然以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为由,接连取消了两个核心景点,特色体验也被替换成半小时的拍照环节。尽管王阿姨一家表示强烈不满,但导游仍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无视了他们的诉求。遇到这种情况,王阿姨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部门说法
游客遇到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中,导游未经同意,以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为由擅自取消景点、缩减体验项目,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无视游客诉求。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游合同变更必须经每位游客书面确认,因此,导游及旅行社的做法属违法行为,王阿姨一家有权要求导游或旅行社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变更说明,明确载明取消的项目及所谓“不可抗力”理由,若遭拒绝,注意需全程录音取证,同时也需拍摄替代项目的实况影像留存证据,还可联络同样反对变更的游客共同作证。
若旅行社无法出具相关证明,便坐实其提出了虚假理由,王阿姨一家可主张加倍赔偿。行程结束24小时内,王阿姨一家可以带上合同、录音、照片等证据,向旅行社提交正式书面投诉,依据《旅游法》第七十条主张退还被取消项目的全部费用及支付合同总额20%以上的违约金。若协商未果,王阿姨一家可拨打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平台12318或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投诉,必要时可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行程结束后超过90日未向文旅部门投诉将丧失行政维权机会。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经营者擅自违约成本高昂,不仅需退费赔偿,更面临行政处罚;而消费者积极留存合同、影像、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是打破“缩水游”潜规则的关键武器。法律永不缺席,理性维权让旅途承诺落到实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刘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