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5 年第一期)

备注: 1.违法代码1005A是指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罚款1000元处罚。 2.违法代码1005B是指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罚款1500元处罚。 3.违法代码1712A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处罚。 4.违法代码1902是指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之规定,拟作罚款200元,记9分处罚。 5.违法代码1010A是指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罚款1000元处罚。 6.违法代码1010B是指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罚款1500元处罚。
以下李天乐等26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钟警官,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13号,联系电话:0757—8229213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