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偷玩溺水 责任谁来担?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暑假期间,三年级的小许和小陈一起在辅导班补习功课,由于天气闷热,小陈提出想去附近水库里玩耍,两人谎称身体不舒服,趁着下课休息期间偷偷跑了出去。随后,小许和小陈来到水库,无视该水库设置的警示标语等安全措施一同下水游泳,在玩耍过程中,小许突然沉入水中,小陈见状十分害怕,眼看附近无人可以求救,小陈只能回到辅导班向老师求助,然而等到救援人员到达水库,小许已不幸溺亡。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未成年人由于社会阅历不多,往往会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上述案例中,小许的监护人作为法定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小许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对于小许进入危险水域游泳、逃课等行为,存在监护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小许的监护人应对自身过错导致小许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辅导班作为学生补习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学生小许和小陈谎称不适时,未核实情况或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两人擅自离校;且在事发后救援响应可能存在延误,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辅导班需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相关损失。
小陈作为同行者主动提议前往水库游泳,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与小许溺亡存在因果关系。小许溺水时,小陈作为同伴不及时呼救,可能会延误最佳施救时机,同伴虽没法定的救助义务,但要是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实告知实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小陈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具体赔偿责任需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刘怡欣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