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暑期工遭遇车祸算工伤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18岁的小张高考后到一家奶茶店打暑期工。某天早上,他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违规变道的私家车撞倒,造成左臂骨折,经医院鉴定为轻伤。事发后,奶茶店老板以“临时工不享受工伤待遇”为由拒绝赔偿。
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小张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定,奶茶店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补助,交警部门也对肇事司机作出处罚。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中,小张虽未与奶茶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可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小张高考后到奶茶店打暑期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张的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奶茶店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临时工”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本案例中奶茶店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额承担医疗费。
暑假来临,不少青少年选择打暑期工,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遭遇侵权时往往不敢维权。南海区司法局提醒,在打暑期工的过程中,青少年应提高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并保存证据,依法主张工伤赔偿,追究侵权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包括短期用工,否则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各方都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规,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刘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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