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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出售右美沙芬 药店老板获刑三年

来源:珠江时报2025年06月26日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赵某某是一名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者,其店内有一批止咳药“右美沙芬”。其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自2024年7月1日起已被列为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无处方情况下多次向已滥用成瘾的未成年人超剂量销售该药品。最终,赵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赵某某作为药品经营者,明知右美沙芬已列管且销售需处方,仍抱着侥幸心理,在无处方情况下多次向已滥用成瘾的未成年人超剂量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二类精神药品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右美沙芬,全称氢溴酸右美沙芬,是具有镇咳效果的右旋性吗啡衍生物,与吗啡特性相似,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若滥用会导致认知紊乱、注意力涣散、言语含混及大脑损伤,大剂量服用则会对大脑造成损伤,还会有致死风险。

南海区司法局呼吁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拒绝药品滥用,莫让治病良药沦为摧毁青春的毒源。药品从业者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违法销售行为。社会各界应共建药品安全防线,守护健康环境。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